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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費規定

學員繳費後,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上課,恕不辦理補課、調課、轉班、延班。退費辦理請至本推廣教育中心網站下載「 退費申請書 」,填寫後(本人務必親自簽名)連同繳費收據,郵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,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收,信封上請註明「退費申請」;不受理其他退費方式。


學員退費申請依正式實際書面申請日(郵寄則以郵戳為憑)計算,不受理口頭、便條、E-MAIL、簡訊等其它申請方式。


本中心退費規定係依教育部臺参字第 0990231115C 號令「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17條規定辦理。

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
  •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24時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。(產投課程退九成五)
  • 自開班上課之日零時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五成。
  •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  •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  • 學員退費入帳所需時間約 6 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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